二、《宜春市锂矿资源整合收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四章十八条,从锂矿资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到锂矿资源原矿和锂云母的整合收储、税务管理,从锂矿资源矿区采矿权的新立、扩界和延续审批到含锂矿山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统一收购,从含锂矿山采样、实验和选矿回收率达标到锂矿资源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以及矿山专项和联合执法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规范。并从讲政治的高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以确保锂矿资源整合收储管理目标责任能真正得到全面落实。现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市锂矿资源收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矿业公司的主要职能摘录如下:
第八条 宜春市锂矿资源收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锂矿资源整合收储组织、协调和监督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一)统筹协调有关单位对开展锂矿资源整合收储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组织协调相关执法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二)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锂电新能源发展局和市矿业公司确定锂矿山选矿实验采样点,并确定两个以上(含两个)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含锂资源矿山氧化锂进行采样和选矿实验,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
(三)对各成员单位和市矿业公司开展的锂矿资源整合收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 市矿业公司是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唯一的锂矿资源收储的国有独资公司,具体负责:
(一)统一收购全市氧化锂含量达到有选矿利用价值锂矿山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二)初步确定有选矿利用价值的锂矿资源品位,报市锂矿资源收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三)对氧化锂含量达到有选矿利用价值的锂矿资源原矿和锂云母进行整合收储。
(四)在取得探矿权后,委托具有固体矿产勘查法定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对有进一步探矿价值的矿区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并提出其它有找矿潜力矿区的勘查建议。
(五)督促和指导所属企业规范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